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11.5.16)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16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格式,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選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理事會應於預定開票日45日前審定最新之會員(會員代表)名冊。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30日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選票應使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五人。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並由會議主席指定或理事推舉監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等若干人。另監事會得派員監督。

第 十 條
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現場宣布,並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於結果宣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本會於收受異議書後15日內查明,並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 十一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