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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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七一年下半年會員大會通過條訂
一、目地:
圖書館館際合作之目地,在於相互支援為研究工作所需參與之圖書資料,得以依據本項辦法互相申請
借閱,或複印資料等服務,以充份並有效利用雙方有限之圖書資源。
二、現有參加單位:
(請參閱會員通訊名錄)
三、範圍:
(一)為研究參考之需要,參加合作之圖書館向簽約對方圖書館申請借閱或複印所藏之圖書資料,但
貸方圖書館(
The Lending Library
)有權決定借予何種版本使用,並有權決定是否某一特別項
目不能出借。
(二)雙方圖書館對於下列圖書資料,原則上不得申請借閱。
1、國內出版物或本地已有翻印版之圖書。
2、期刊合訂本。
3、基本參考書。
4、珍本、善本圖書以及手稿。
5、版本特大不易包裝或易破損者。
6、已有複本或微片可供借閱之學位論文打字本底稿。
四、借方圖書館應負之責任:
(一)所申借之圖書資料,應以本單位工作人員參用者為限,且此種圖書資料,本單位確實尚未收藏
,亦不能以較低價款迅速獲得為限。
(二)借方圖書館應對所借圖書資料之完整無損負責,如發生遺失情形,應按原書市價二倍賠償之。
(三)如某一個人,一次需向對方申借圖書資料數量過多時,應協助一適當之安排,以便前往對方圖
書館就近研閱。
(四)逾期未還,每冊每日罰款新台幣五元,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時,貸方圖書館應即報知理事會
處理,予以適當之處分。
五、貸方圖書館應負之責任:
(一)貸方圖書館應提供該單位現行借閱規定及目錄,以利對方瞭解及使用資料。
(二)在無法遵照本法之規定實施時,貸方圖書館具有責任通知借方圖書館,並通知理事會。
六、借閱基本規則:
(一)所借用之圖書資料,如有損壞、遺失等情況發生時,借方圖書館應依照貸方圖書館之規定,負
擔賠償,或負擔修理之全部費用。
(二)借方圖書館應依照貸方圖書館對於圖書資料使用各項限制規定辦理。
(三)除應遵照貸方圖書館之各種限制規定外,並應遵行版權一切有關法令規章。
七、費用:
(一)借方圖書館應負擔郵遞,複印以及其它一切服務費用。
(二)應支付之費用,由借、貸雙方圖書館按月結付一次,其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表單:
(一)本協會所使用之申請表為:館際合作借書、複印申請聯可使用於:
1、圖書館館際合作借閱申請。
2、圖書館館際合作複印申請。
(二)以上表單格式為一式三份,其中A、B二聯,連向交郵信標(
Shipping Label
)寄交貸方圖書
館,C聯留存借方圖書館參考。
(三)表中各項資料,應正確逐項填送,不可漏填。
(四)所有申請表單,必須由借方圖書館館際合作指定代表人簽章,方為有效之申請。否則一切損失
,借方圖書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此類圖書借閱,資料複印,郵包在寄遞時,均應在郵包外包裝上,加蓋「館際合作」字樣之標
示,以利識別與迅速處理。
(六)貸方圖書館對方以上兩種申請,均應以最優先次序處理之。
九、借閱時限:
(一)除非貸方圖書館另有特別要求時限之外,借閱時限均為一個月。
(二)僅在特殊情況需要下,方能申請續借,此種續借申請(用B表辦理),必須在到期以前送達貸
方圖書館,貸方圖書館並應優先處理答覆對方,如若未予答覆,則對方認為同意續借一期。
(三)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在獲得索回通知時,不論屆滿借閱時限與否,借方圖書館均應立即歸還。
十、回覆與收據:
(一)貸方圖書館對於圖書借閱或資料複印之申請,不論原因何在,如不能同意辦理時,均以B聯及
回郵部份作覆,並註明原因。
(二)貸方圖書館對於以上之申請,如同意辦理時,應將B聯之回覆資料及特別要求事項填註後,檢
附於相關之圖書、複印資料內,以利借方圖書館點收、分送,則不需使用回郵部份單獨回覆。
(三)設非所借之圖書資料為極具價值外,一概不需另行出具收據,但借方圖書館在二週後仍未獲得
貸方圖書館不同意之回覆時,應主動聯繫查詢,以利追查,而免寄出之圖書資料包裹遺失。
(四)應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 款規定,定期結算費用。對於收款證明文件,應由收款圖書館供給正
式收據,以供付款圖書館結報。
十一、
除現有會員外,國內其它性質相似並頗具規模之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圖書館或資料單位,如願遵守本辦
法及協會章程之各項規定時,得填具「會員入會申請表」一份,送交本協會理事會審議其入會資格。
如參加之會員事後不能遵行各項規定時,得由理事會公告停止其會員資格與權益。
十二、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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