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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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成立大會時通過 80.03.12)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84.03.09)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增訂 87.03.18)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增 88.03.24)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增 90.12.21)
(內政部 88.06.16 臺(88)內社字第 8822480號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為圖書館及資料單位館際間合作性組織,以促進相互間資訊交流與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一○六號十六樓,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內。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有關圖書館館際合作業務及學術研討等活動。
(二)贊助會員單位館際合作各項實務活動,研究並規劃各館分科資訊蒐集要項,以有效運用國
   家資訊資源。
(三)出版有關館際合作之各種文獻,以提昇專業館員水準及推廣科技資訊之利用。
(四)贊助我國圖書館及資訊教育單位培育科技資訊管理專才。
(五)贊助我國新設置之圖書館及資料單位充實圖書資料及設施。
(六)推展及參加國際間資訊合作交流等學術活動。
(七)其他合乎本會宗旨之活動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凡屬國家圖書館、專業圖書館、公共圖書館、醫院、大專院校、學術
研究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之圖書資料單位,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不具備入會基本條件之圖書資料單位,得於繳納
會費後受邀為準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提供人力、財力、物力者,得由理事會視贊助者貢獻程度敦聘為贊助會員。
準會員及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本會設立個人會員,以當屆當選之理監事申請入會,(經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並於理監事會
會議通過),得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
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個人會員於理監事任期屆滿者。

第十條:

會員得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二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者,視同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執
行監察任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推展與全體會員有關之資源分享與其他活動事項。
(九)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次屆理、監事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上屆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
員改選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
事長。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
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應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分區小組。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敦聘其擔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等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
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特別
事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會員入會時,團體會員應繳納新台幣三仟元整;個人會員應繳納新台幣一百元
   。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繳納新台幣三仟元以上;個人會員繳納新台幣五百元以上。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每一年度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五為準備金)。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
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
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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